件名:商標法第四條所定六個月期限截至本年十一月十五日為止前經海關掛號繳過關平銀5兩者免其5元之呈請費希查 識別資訊館藏號:03-18-118-02-035著作者產生者:外交部資料類型資料型式 :函層次:件描述版本:原檔日期民國12年11月格式頁數:3語言中文管理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授權聯絡窗口近史所檔案館閱覽室02-27898284archives@gate.sinica.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