鬮書是指關於分家、分財的文書契據。一般傳統家庭,每當家長年老或亡故時,便會邀請相關親族,依據諸子均產原則,分配家產與田產;為求公平起見,採取作鬮分產的方式,抽取應分得的財產,訂立鬮書以為析產憑藉。鬮書中的女性,包含了繼承者、訂約者等,展現的是已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角色與生時的財產繼承權。此外,除了平埔族的契字,女性在鬮書中往往只聞其姓,卻不知其名。

圖1為光緒15年(1889)端月(農曆1月),頂庄仔庄兄李登財、弟李葵等所立分配家產的合約,分配的項目包含田園、厝宅、家畜、穀物等物件,家畜即貳房登財所分得已懷孕母豬一隻。契約中未見父親身影,故應是父親過世後,兄弟兩人與姪子,於母親在場與族長、母舅見證下分家,並留下一份養贍租給母親黃氏,以作為奉養母親之資。因漢人傳統社會中,女性雖無法繼承財產,但有養贍費,故此契字中的女性,是作為在場人(僅證明契約的成立事實,不對契字內容負責)與養贍費的接收者。

中研院台史所藏:1889年頂庄仔庄李登財等仝立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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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889年頂庄仔庄李登財等仝立鬮書。(檔案來源:臺中大甲、臺中市、彰化及臺南佳里興地區土地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圖2乾隆59年(1794)11月,北部南崁社的平埔族姊弟阿招與武生為分配家族財產立下的合約。契字中明白寫出長房為阿招(姊)、次房為武生(弟),這或許是因代筆人為漢人,而帶入漢人「房」的書寫方式,並將女性列為長房。漢人社會中,僅男性成員得於家族中列為「房」的繼承結構。在此契書所顯示出的平埔社會,女性亦可列為家族的一房,與男性成員相同,作為財產的繼承者。

中研院台史所藏:1794年平埔族姊阿招、弟武生仝立鬮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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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794年姊阿招、弟武生仝立鬮分字(檔案來源:臺北地區與金包里社土地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圖3咸豐11年(1861)8月母劉傅氏立撥定鬮書字。約中也未見父親的身影,故女性在此處作為訂約者,在家中無男性尊長時,成年婦女需代為治家,作為尊長立約。約中載明,母親劉傅氏可分得水田一份,任由她管耕收租,生時作為供養飲食之資,在她百年之後則作為殯葬的費用。由於鬮書是繼承權的憑證,故對於所分物業的地理範圍或數量需載明清楚,往後若遇物業移轉或買賣,便以此為憑或作補充說明。如約中在光緒癸巳年(1893)8月便補充說明鬮書內原載下新庄的厝地菜園歸劉復盛母子掌管。

中研院台史所藏:1861年母劉傅氏立撥定鬮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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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1861年母劉傅氏立撥定鬮書字。(檔案來源:臺中東勢石角吳家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在以上的鬮書中,會以騎縫字確定鬮書的紙數,以避免偽造,騎縫字出現的部分則會依照鬮分的人數顯現1/2、1/3、1/4……,如圖3的1/3騎縫字為「鬮書參紙各執壹紙」。這些有姓無名的成年婦女,在以男性為主要訂約者的鬮書中,除了作為在場人,在場證明契約的成立外。部分平埔族社會的女性可以承繼財產,傳統漢人女性在分家的過程中,則是作為被奉養者領取養贍之資。女性要作為訂約者,唯有在家族中缺乏男性尊長時,在男性族親的見證與一團和氣的期待下,作為家長主持分家與訂約,發揮較為主動的角色。

流轉年華—臺灣女性檔案百年特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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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年華—臺灣女性檔案百年特展海報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為深化歷史研究,向來致力於蒐集散藏於各地,不分族群、不問身分、不論性別等的民間檔案。然而,千百年來人類歷史,無論中外,均由男性觀點書寫與詮釋,在滾滾歷史長河中,女性身影幾乎不得見諸於史冊;縱然得見,也是在父權社會的遊戲規則之下,驚鴻一瞥。本次展覽特以「流轉年華—臺灣女性檔案百年特展」,以女性史料為主題,精選臺史所檔案館館藏的臺灣女性資料,從傳統女性、命運轉折、展現自我三個面向,展示從清領到戰後,百年來臺灣女性從傳統宗祧、香火繼承的附屬品,到參與社會、活躍職場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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