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領初期,臺灣漢人聚落出現男多女少的性別失衡現象,這也進一步影響了婚姻嫁娶論財重聘,娶妻須付出龐大聘金,嫁女得附上可觀的嫁妝,使得婚禮成為財富炫耀的儀式。

而後隨著西部平原的漸次開發以及人口增長,在父權社會與農業經濟的架構下,家族嗣系由男性繼承,女性被排除在宗祧之外,傳統漢人社會中「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的觀念緊緊束縛,女性必須透過婚姻才能取得在世及死後的永居之地,得以列名於族譜神主牌,身後有人祭拜;在家族中的財產繼承、權力地位,更是藉由傳宗接代的生育能力而定。

因此,未嫁的女性在原生家庭中顯得無關緊要,不透過婚姻無法成為一個真正的社會人。但同時又因為出嫁時的龐大嫁妝,對家庭經濟造成沉重負擔,而使得她們成為優先犧牲的對象,如遇有家庭經濟困頓、甚至八字不合等情況,將女性如商品般質押、買賣的情形時有所見。

此時的女性,既無法拒絕婚姻,也鮮有機會能自主的選擇婚配對象,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對女性的一生顯得影響重大,俗話說:「查某人,菜籽命;嫁到好尪,一世郎呷袂空;嫁到歹尪,就操煩一世人」。

結婚照

一九一二年板橋林祖壽與清水蔡嬌霞的結婚照。

(圖片提供: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另一方面,由於臺灣這種婚姻論財的風氣,導致許多貧家男女在婚姻市場屈居劣勢,再加上男性繼承宗祧根深蒂固的觀念,遂產生許多種類型的變例婚姻,包括招婿、招夫、養媳、蓄妾等,在臺灣社會通稱為小娶。

一般來說,未育有男子的家庭,除了過繼族子或異姓養子,以達到香火傳承的目的,另一種方式便是為家中女子「招婿」。此時男子會入住妻的居所,並負擔女家的事務,同時為女方家庭傳承香火。而已婚守寡的婦女,因夫亡後留下幼子與年老的公婆,家中缺少經濟支柱;或是亡夫未及留下繼承者,都可能透過「招夫」的方式來維持家庭。

而為了減少嫁娶過程的龐大婚禮費用,也有以婚姻為前提撫養異姓幼女、待適婚年齡後再與兒子婚配,便稱做「養媳」,通常不需鋪張即可完婚,而且也因女孩自幼生長於夫家,由公婆扶養長大,較能順應家中習性。

這類的變例婚姻,由於目的性更加直接,因此也常常需要訂立契約,明訂雙方的權利義務,以避免將來爭議。一般的重點在於女方、寡婦亡夫家族的宗祧及香火祭祀責任,還有婚後所生子嗣的分配,以議定長子、次子各歸女方或男方、而後多生男女歸何方為主等等,而這通常會以契約雙方所能付出的條件或能力而定。另外女方財產的繼承方式、祖先祭祀、女方尊長的奉養及百年後的安葬等事項,也是契約中常見的明訂項目。

無論是正式的嫁娶婚或是因應各種需求的小娶,傳統漢人社會中的女性始終無法對自己的婚姻自主,婚姻所反應的社會文化價值,深深牽動著女性的命運。隨著時代與社會價值觀念的轉變,婚姻對女性的禁錮逐漸鬆動,未來或許還會有更多的婚姻面貌,但希望對締結婚約的雙方而言,這是真正邁向幸福的道路。


庚子年何阿興立承招婚字

結婚照

(圖片提供: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契約文書是民間社會記載種種約定的文書,而當有婚姻或人身買賣時,相關的契約多以紅紙或紅布書寫,契約中會詳列雙方的權利、義務,立字以為憑據。

這一件「庚子年何阿興立承招婚字」,為庚子年(一九○一)十二月,何阿興為宗侄何阿牌娶張金星侄孫女張阿完為妻所立的契書。約中敘明何阿牌在宗叔何阿興作主下,娶張阿完為妻,並入贅張家,為期六年;婚後,張、何兩家香火墳墓交由兩人料理,所生長子歸張家,次子歸何家,其餘子女均分。六年期滿完妹夫妻欲與叔祖分居,可分得田業與茶園,由兩人耕作生息。日後子孫若要分居,張家產業歸張家子弟繼承,有多出的產業才由張、何兩家子孫均分。若六年期滿繼續合住不分家,之後再行分家之時,家業則會有不同的劃分方式。

在締結婚姻的契約上,多會使用吉祥語;本件使用「螽(ㄓㄨㄥ)斯(ㄙ)蟄(ㄓˊ)蟄(ㄓˊ)」四字,源自《詩經•國風•周南螽斯》,代表多子多福之意。



特別感謝:

承蒙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提供圖像,本篇引用改寫自臺灣史研究所「流轉年華:臺灣女性檔案百年特展」專刊「待『估』而嫁」文章。


延伸閱讀:CCC6:雪的台北 一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