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聯合文學主編╱鄭順聰
上帝造人,有男有女,男叫亞當、女喚夏娃,本無憂無慮在天堂。可惜夏娃受誘惑,咬一口禁忌的蘋果,同亞當被打入凡塵,人類從此有了煩惱。人間的煩惱很多,洪水猛獸戰爭瘟疫,但都不及亞當夏娃的家務事嚴重,男女勃谿,困擾了人類數千年,再加上婚姻制度一綁縛,夫妻之事更形紛擾,連上帝也愛莫能助。
常言道夫妻之關係薄如結婚證書,輕如鴻毛者衝動之下率爾簽字離婚;重如泰山者讓一紙證書涵納夫妻天長地久的恩與怨、情感及回憶。對於大部分的先生太太來說,此證書只在結婚當下看過即可,之後便束之高閣,再加上現代離婚率高,結婚證書價跌不如壁紙,誰願細細端看呢?
殊不知,結婚證書紙薄價輕,其中大有學問!
結婚乃眾人之事
先從切身事談起。中華民國地區的婚姻,本屬「儀式婚主義」,其中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也就是說只要有公開儀式與兩人以上之親證,即可證明雙方之婚姻效力。所以,並無硬性規定結婚證書之簽署。然而,「儀式婚主義」因認定問題引發紛爭,怨偶對簿公堂,爭訟不休。針對此缺失,政府修正民法親屬編,於96年5月23日公布施行,根據修正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法條的意思是說,結婚證書從此有了法律效力,結婚雙方需準備正式結婚證書,到戶政機關辦理,法律上才承認兩人的婚姻關係。
由此可知,結婚證書,不僅是夫妻兩人的梯己事,而是眾人之事、法律問題,其中,更反映出歷史滄桑與人情冷暖。
一段婚姻三證書
此話怎說呢?這就要將時間拉回一百多年前,那位蓄著長長黑鬚的傳教士馬偕,他抱著虔誠的基督教信仰,在蓁莽未闢的北台灣傳道,不僅將青春與熱情奉獻給福爾摩沙,也包括婚姻。
1878年5月27日,馬偕在日記中如此寫道:
今天我在英國領事館與張聰明小姐結婚,領事夫人(Mr. ana Mrs. A Frater),道先生(Mr. John Dodd),林格醫生(Dr. Ringer),Mr. And Mrs. Lay,及一些其他的人都在場觀禮。
雖是現代法律制度未備的清領時期,馬偕之婚姻儀式,放在現代,仍具法律效力。不僅有公開的儀式,還在現稱為紅毛城的古蹟──英國領事館舉辦婚禮,在場的可都是VIP,除了英國領事與林格醫生等人,道先生(Mr. John Dodd)就是將茶葉精製法引入台灣、讓福爾摩沙的茶葉飄香海外的陶德。除了公開儀式與證人,還有一張誓約書,也就是結婚證書,留傳至今,它是如此寫的:
我張聰明。現當眾位眼前。推心謹告。現在甘愿配。與教士。【口作】吐。【口禮】【口時】哩。嗎【口偕】。成為夫婦。以我自信。毫無阻碍。
我望眾位眼前共悉。我張聰明。現配與你。【口作】吐。【口禮】【口時】哩。嗎偕。照律例。永為我丈夫。
證書內容簡單、筆跡樸拙,字裡行間沒有歡欣與溫馨,反倒透露一絲哀怨,語氣在懼怕中表現出大無畏的自信,【口作】吐。【口禮】【口時】哩。嗎【口偕】,就是馬偕全名George Leslie Mackay的閩南語發音。當時,本地人嫁外國人,可是相當轟動的事。除了這張證書,還有兩張誓約書流傳:
第一張是張聰明親生父母的同意書、另一張是養父母的同意書,這三張證書,揭露了馬偕夫人的出身,更是台灣當時女子命運的縮影。
上帝的應許
這一切要從1872年3月9日談起,那天,馬偕搭乘「海龍號」輪船,從外海進入淡水河,第一次來到滬尾(即現在的淡水),他如此自述:「我舉目向北向南觀看,然後向內陸遙望濃綠的山嶺,心靈非常滿足,心神安寧且清靜,我知道此地就是我的住所,有一種平靜、明晰的聲音對我說:『此地就是了』(This the land)」,猶如上帝的旨意,馬偕決心定居滬尾傳教。傳教的初期,由於與當地人的磨合,遭遇許多阻礙、甚或辱罵攻擊,百折千迴好不容易有了進展,1873年3月2日的日記,馬偕如此寫著:
下午五股坑教會落成典禮,約有一百五十人參加,我以希伯來書十章二十五節為題證道,大家很親切而且很高興。
五股坑教會(位於今台北縣五股)是馬偕在北部的第一間禮拜堂,創立後招收十二歲以上的學生習羅馬字,參加者按月給白銀一圓,有多達一百多人參加,在所有的學生中,資質最穎異、成績第一名的,是個女孩子,叫蔥仔,乃馬偕北部首位女信徒陳塔嫂的孫養媳。
馬偕本來就和陳塔嫂熟稔,蔥仔成為學生表現又優秀,到陳塔嫂家猶如進行家庭訪問。現在的家庭訪問都是溫馨而熱切的,但一百多年的台灣,可不是如此,人民生活窮苦,談不上家庭教育,女子無才便是德,蔥仔還是別人的養女,更悲慘的是其匹配的對象十二歲夭折,養父母或許懷恨在心、認為她有剋夫命,常虐待她,還強迫她裹足綁小腳。這看在馬偕的眼中,真是於心不忍,尤其蔥仔對聖經的領悟超乎常人,卻受到命運的折磨,在漢人社會結構的限制下,可說沒有未來可言。
於是,經學生陳雲騰作媒,馬偕決定娶蔥仔為妻,依閩南語諧音,改蔥仔為張聰明(英文名Minnie),然而兩人結婚,還要經過養父母陳烏【金耍】與張氏的同意,也要和親生父母張忠與【木庄】愛氏首肯,經過兩家人同意之後,簽下結婚證書,才是夫婦。
這就是一段婚約會有三張證書的原因。
當時在台灣的傳教士中,馬偕是率先娶本地人為妻的,宣示他紮根在此、「寧願燒盡,不願銹?����壞」的意志與決心,如同他登陸淡水的所說,「This is the land」,這就是上帝要他奉獻的土地,要結合的女子。
再從張聰明的角度觀之,一紙結婚證書,讓她脫離了養生家庭,也脫離了悲慘的處境,人生走入驚異的路途,成為台灣最早的西式學堂──牛津學堂開校時,六位教師中唯一的女性。由於她能從本地人的觀點,詮釋基督教教義,對馬偕的傳教事業,裨益甚多。之後,兩人生有二女偕瑪連(Mary Ellen, 1879-1959)及偕以利(Bella, 1880-1970),一子偕叡廉(George William, 1882-1969)。
結婚證書雖簡單,卻改變了一個人的命運,且包涵了許多宗教、文化交流與社會民俗的意義。
結婚證書的處罰
附帶一提,筆者已婚多年,女兒的出生證明早取代結婚證書的重要性,想起那一紙證書,乃婚紗攝影店提供的精美款式,也不知收到何處。
倒想起當初辦結婚登記,從網路下載需知,齊備了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個人照片,當然還有結婚證書正本去登記,只見太太與戶政人員辦理手續,我在旁等候許久,等到的竟是一張紅色的大單子,太太要我簽名,我一臉疑惑,心想:這不是罰單嗎?
沒錯,戶政人員依結婚證書押下的日期,發現我們觸法,戶籍法第53條寫著: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科罰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75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150元
……
沒想到,我要簽下名,繳150圓罰鍰,才能在身分證配偶欄,印上我太太的名字。
或許,待我作古後,好事之徒考證我的婚姻,也會發現結婚證書文件之旁,附上一張紅色罰單。
他會翻閱檔案如我埋首考證細節,還是一笑置之呢?
【參考資料】
馬偕╱原著•陳宏文╱漢譯,《馬偕博士日記》,(台南:人光出版社,1996年7月)。
馬偕╱原著•林晚生╱漢譯,《福爾摩沙紀事》(From Far Formosa),(台北:前衛出版社,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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